烟台酒类须带证销售
发布时间:2024-04-16 21:34:29

  从山东省烟台市商务局了解到,烟台将根据国家商务部颁发的《酒类流通管理》规定,拟定酒类流通登记备案制度,并于近期实施。这项制度的实施,将更为细致地管理酒类流通体系,包括“所有酒类经营场所,必须放置‘不向**年人售酒’标志”、“所有酒类批发、零售,必须附带‘酒类流通随附单’”、“向**年人售酒,*高罚

  据烟台市商务局相关人士介绍,近期烟台将严格酒类流通秩序,对向**年人售酒的经营单位,一经查实,*高罚款2000元。

  市商务局即将推行的“酒类登记备案制度”中明确规定,酒类经营者须在店内显著位置设立“不向**年人售酒”标牌。对未按规定设牌,或向**年人售酒者,责令其限期改正;拒不执行的,将依法严处。

  在这项制度中还规定,酒类批发经营者在烟台销售酒类商品时,要详细填写“酒类流通随附单”,单随货走,保证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。

  据了解,这是一项严防**伪劣酒的举措。酒商在批发酒类商品时,每批次应填写“酒类流通随附单”。此单随附于酒类流通全过程,单随货走。这张单据也被称作为酒类商品的“身份证”。烟台酒类须带证销售